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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证经营、伪造危化证经营后果严重

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频发,一直让我们警惕着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制度,但是呢,竟然有企业非法伪造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》并且开展相关的贸易活动,是对他人生命的忽视,也是对相关的法规的忽视,如今涉事的企业相关负责人已经被依法控制,等待的就是法律的严惩了。
  危险化学品由于具有危险有害特性,一旦发生事故,往往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后果。当前我国危险化学品经营(包括仓储经营)实行许可制度,未经许可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!
  五月,应急管理局对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时,了解到一化学品助焊剂用于生产,而该物料来自某材料科技公司,相关执法人员初步判定该物料属于危险化学品,并要求相关的采购人员出具某材料科技公司的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》,但是执法人员与应急管理部门联系,未能在备案系统中找到某材料科技公司的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》相关备案情况。
  而后,执法人员对某材料科技公司进行实地了解情况,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司未能领取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》,所出具的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》属于公司自行伪造编制,涉嫌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,伪造、使用伪造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》。

 
  相关法律:
  《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三条:我国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。未经许可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。
 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  (一)有符合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,储存危险化学品的,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;
  (二)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;
  (三)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;
  (四)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;
  (五)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、设备;
  (六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  违反本条例规定,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,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,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,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  伪造、变造或者出租、出借、转让经营许可证,或者使用伪造、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,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,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  危险化学品的事故时刻提醒我们,危险品安全并非儿戏,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规定,依法经营,才是保障企业长久经营的第一步,同时也需要对危险化学品接触的相关设施进行不定时排查安全隐患,隐患险于明火,防患胜于救灾,做好安全管理问题,才是重中之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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